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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样本)
根据《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成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为明确财政部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财政部
乙方: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2012-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兑付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相关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发行政策。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每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发行兑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或最大发行数量)、票面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分配和收回机制、发行手续费率、发行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条款;
2.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及其他管理政策;
3.及时准确披露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每季度初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当季储蓄国债发行计划;
(2)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发行通知,告知当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
(3)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第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发行公告,向社会公布当期国债主要发行兑付条件和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