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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的通知

  3.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缴纳发行款的,按未缴纳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发行价格折成的参考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当期记账式国债规定有发行手续费,甲方收到乙方滞缴发行款违约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会同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通知其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本协议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1.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2.对发行时待偿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记账式国债,乙类成员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与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4次;
  3.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或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
  4.出现超承销额度分销,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伪造国债账务记录、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金融违规行为;
  5.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居后。
  乙方甲类成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甲方有权将其调整为乙类成员。
  第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登记托管及流通转让政策等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所称工作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第十二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乙方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本协议自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确认乙方退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之日起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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