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
11. 按照招标结果确定的每期国债承销额度向甲方指定账户按时缴纳发行款,并在附言中注明缴款国债简称和乙方机构代码(参见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确认通知);
12.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准确无误地书面报备有关信息,报备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重新报备,报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报备乙方记账式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如乙方名称变更,及时向甲方备案;
(3)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乙方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乙方变更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应当于启用新账户前1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4)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以下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重新备案:乙方记账式国债牵头联系部门和缴款、兑付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
13.积极参与国债交易,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14. 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国债管理工作;不迟于每季度初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本季度金融市场分析报告及改进国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迟于每年初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乙方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15. 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乙方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的,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后,还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 参加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分析会;
2. 对于可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按照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和发行通知规定进行追加承销。
第六条 乙方超过其实际承销金额向甲方缴纳发行款的,应当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多缴资金数额退还乙方。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划出发行手续费退回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八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发行手续费的,按未支付额,以应支付发行手续费截止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的,按未支付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