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财政部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国境内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发行的政策。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年初公布关键期限国债全年发行计划;
2. 每季度初公布当季记账式国债发行计划;
3. 不迟于招标前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当期记账式国债发行通知,明确各项招标发行要素;
4. 确定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及招标规则;
5. 确定每期记账式国债的发行时间、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发行手续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等要素;
6.组织招标发行;
7. 按当期记账式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发行手续费。甲方指定账户按时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于规定的发行款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备案的乙方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支付发行手续费;
8. 在各期记账式国债付息日及到期日,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9. 监督检查乙方承销、分销、交易记账式国债情况;
10. 考核乙方履行本协议情况,向社会公布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考核结果;
11. 对记账式国债发行兑付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对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参加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向甲方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
3. 按照发行通知等文件规定,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
4. 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信息;
5. 参加记账式国债改革试点工作;
6. 优先参加记账式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7. 申请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8. 在本协议生效后首次记账式国债招标前,开通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中心端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完善与国债投标相关的软、硬件设施;
9. 按照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连续积极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满足单期国债最低承销比例及最低、最高投标比例要求;熟练掌握记账式国债承销有关政策及操作;维护国债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