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
(水利部 水规计[2003]163号 2003年5月1日)
1 总则
1.1 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精神,结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供水(调水)等具有财务收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贷款能力测算,编制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其它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预测项目的财务收益,测算项目所能承担的贷款额度和所需的资本金,拟定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为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1.4 本规定为《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补充。
2 测算原则与方法
2.1 贷款能力测算是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组成部分,应以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为依据,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参数应按现行规范中财务评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的财税、价格政策执行。
2.2 测算项目的划分
应根据财务计算成果对项目进行划分。年销售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年销售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用的项目可不测算贷款能力;年销售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应在考虑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和还贷期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测算项目贷款能力。
2.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的主要内容
2.3.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注重市场调研,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用户对水价、电价的承受能力,拟定不同的水价、电价方案,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计算项目全部的财务收益和成本费用,测算项目的贷款能力与所需的资本金,在进行综合分析、多方案比选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资金筹措方案,进行财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