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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

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
(水国科[2003]60号 水利部 2003年3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经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和所在单位推荐、同意,参加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由部主管机构聘为水利评审员。

  第三条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水利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5年以上从事检测工作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计量认证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和计量认证基本知识;

  (六)对检测质量具有较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掌握计量认证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的内容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七)有较强的合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口头交流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五条 水利评审员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满前,水利评审员应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换证续聘。当评审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确认评审员资格后重新聘任。

  第六条 水利评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评审任务,保守被评审的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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