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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因泰国洪灾而延误专利期限的救济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因泰国洪灾而延误专利期限的救济通知


  2011年7月,泰国发生持续洪水灾害,给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造成巨大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泰国目前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以下方式救济处理:

  1.当事人因洪灾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六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需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当事人因上述灾难的发生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某一行为或程序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六条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届满前请求延长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得延长的期限除外。请求延长期限的,需要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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