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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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4.2.5修订为: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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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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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碳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生产装置 。
删除条款:3.7.3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5.3的表3生产设备修订为:1. 电石装置1)电石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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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4)(无机产品(Ⅲ类)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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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表1中序号为10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单水氢氧化锂#。增加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锂生产装置。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氢氧化锂生产装置。
--增加 4.1.1.4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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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5)(硅铁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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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 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硅铁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1)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
3.7.1.2 限制类:自2006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5.2表3修订为:1.1 硅铁生产用高炉>200立方米;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自2013年1月1日起,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1.2 新建普通硅铁矿热电炉≥2×2.5万千伏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变压器应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并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电耗≤8500千瓦时/吨。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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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6)(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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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表1中产品序号为3、4的产品品种修订为:烟花爆竹用铝镁合金粉#、铝镁合金粉#。 --1.2表1增加备注为: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产品列入淘汰类的项目为: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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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7)(油墨产品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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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列入淘汰类项目为:(1)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2)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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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8)(有机产品(II类)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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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2)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3.7.1.2限制类:(1)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2)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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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增加:附件2第五章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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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石油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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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2)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3)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2)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3)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4)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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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5.1的表2序号3修订为:标准编号:GB/T 11060.4-2010。标准名称: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4部分:用氧化微库仑法测定总硫含量。标准编号:GB/T 11060.1-2010。标准名称: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1部分:用碘量法测定硫化氢含量。序号4修订为:标准编号:GB 17930-2011。标准名称:车用汽油。标准编号:GB/T 6536-2010。标准名称: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标准编号:NB/SH/T 0741-2010。标准名称:汽油中烃族组成的测定 多维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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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2)(化学试剂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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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修订为: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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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3.7.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硼酸、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溴酸钾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 硼酸、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溴酸钾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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