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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84号――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增加:4.1.1.5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发泡工艺的应提交所用发泡剂种类的声明及发泡剂购货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涉及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的企业,还应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删除: 《实地核查办法》7.3.1条款。
  --《实地核查办法》7.3.5条修订为:……新建压缩机、空调、冷冻、冷藏设备生产装置(线)的企业在生产过程和所生产的产品中不得使用氢氯氟烃(HCFCs)。
  --《实地核查办法》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修订为:1.……共7 章28 条44款……,2.(1)……7.3 行业特殊要求的7.3.3 和7.3.4 共6 款。

落实产业政策

64   

--表2中6.1和6.2品种中引用标准“GB/T 17758-1999”修订为“GB/T 17758-2010”。

--表2、4、6、附件6的附表2中“GB 8654-1997《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 安全要求》”修订为“GB 25131-2010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安全要求》”,“GB/T 19413-2003”修订为“GB/T 19413-2010”。

--表3中6.3删除“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对应检验设备“绝缘电阻仪、泄露电流仪”, “耐电压”修订为“电气强度”。

--删除:表2、6、附件6的附表2中“GB 8655-1997”。

标准更新

65   

--表3产品单元16的16.1、16.2、16.3删除“防触电保护、清洁度、残余水分含量(全封和半封)、噪声”检验项目及对应的检验设备, 16.5、16.6、16.7删除“噪声”检验项目及对应的检验设备。产品单元3增加 “电气控制设备试验”检验项目、“电气控制设备试验装置”检验设备,产品单元5增加“安全保护器件动作”检验项目、“安全保护器件动作试验装置”检验设备,产品单元6的产品品种6.6增加“绝缘电阻(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检验项目、“500V绝缘电阻计”检验设备,产品单元16.1、16.2、16.3、16.4增加“绝缘电阻(全封和半封)”检验项目、“绝缘电阻仪或兆欧表”检验设备, 16.1、16.2、16.3、16.5、16.6、16.7中“制冷量和性能系数试验”项目对应检验设备修订为“产品性能测试装置(符合GB/T 5773-2004 标准要求);对于无产品性能测试装置的企业,应提供每一型号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单元18的18.3、18.4、18.5增加“输入功率和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检验项目,“产品安全试验装置(符合GB4706.1-2005,SB 10424-2007标准要求)、5°倾斜平面,试验探棒(符合GB4706.1-2005第20.2条要求)” 检验设备。

--表2、6中16.1、16.2、16.3、16.4中“GB 4706.17-2004”修订为“GB 4706.17-1996”

--附件6的附表3增加:“序号:3  产品单元(新版):制冷压缩机  主要检测设备(新版):对于产品品种16.1~3、16.5~7,产品性能测试装置(符合GB/T 5773-2004 标准要求);对于无产品性能测试装置的企业,应提供每一型号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主要检测设备(旧版):产品性能测试装置(如性能检测设备)”

完善技术内容

66   

--6.1.1.1容量范围修订为:62kW≤制冷量≤660kW。

--增加:6.1.1.3不能覆盖范围的,按单一型号容量发证的方式:1.食品冷柜 (1)食品冷柜(非陈列柜)容量:505L、2000L。

完善技术内容

30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无机产品(I类)产品部分)

67   

--1.2表1中序号为1、2、4、9、16、23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工业氯化钡#、工业氢氧化钡#、工业氯酸钠#、工业硝酸钡#、工业硫化钠#、工业高锰酸钾#。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1)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2)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工艺;(3)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4)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五硫化二磷、氯酸钠、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68   

--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无机产品(II类)产品部分)

69   

--1.2表1中序号为13、14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工业无水氟化钾#、工业氟化氢铵#。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10000千伏安(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2)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工艺(2013年);(3)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4)1万吨以下无水氟化氢(HF)产品达不到GB7746、5000吨/年以下氢氟酸产品达不到GB7744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项目以及4N以上电子级除外);(5)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6)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生产装置;(7)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1)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2)新建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生产装置;(3)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生产装置;(4)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生产装置;(5)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32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氯碱产品部分)

70   

--3.7.1修订为: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氯碱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⑴汞法烧碱;⑵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⑶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⑷未采用节能措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等)的普通金属阳极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⑸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2015年底)。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烧碱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工业用氢氧化钠产品型号为固体IS-CT、液体IL-CT及加工企业除外)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71   

--增加:3.7.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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