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区已建小水电站可以作为代燃料供电的补充电源,但不纳入代燃料电站装机容量计算。
三、代燃料供用电
(一)制定代燃料电站送出工程、部分电网完善改造、部分进户线及户内线完善方案;代燃料电炊、电暖器具解决方案;特困户户内线完善以及电炊、电暖器具补助方案。
(二)小水电自发自供电网要确保代燃料电站就近联网、就近供电、消纳余电;没有小水电自发自供电网的,要有满足长期稳定代燃料供电和消纳余电的方案。无论哪种情况都要与供电部门签订合法、有效、可行的供电协议。
(三)制定全年代燃料方案。小水电代燃料供电方案包括异常情况应急供电方案;实行多能互补,可靠解决农民生活燃料的方案,确保长期可靠解决农户全年生活燃料。
(四)项目区代燃料供电(电炊、取暖)以外的用电量,如加工用电等,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目录电价,不享受代燃料电价。
四、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项目投资构成。包括代燃料电站投资、部分电网完善改造投资、进户线完善改造投资。
(二)代燃料电价测算。根据项目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发电、供电成本、国家补助比例等测算本区域内的用户代燃料电价。各地可根据当地水能资源条件,丰枯季节实行不同的代燃料电价。(据对全国小水电代燃料区的综合调查统计分析测算,农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左右,能够承受的代燃料电价为0.18元/千瓦时左右,农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左右为0.22元/千瓦时左右,农民年人均收入2500元左右为0.26元/千瓦时左右。)
(三)项目资本金测算和中央补助比例。在对项目区内用户可承受的代燃料电价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试点项目总投资中资本金的比例和建议中央补助比例。
(四)地方配套资金筹集方案。各地按照当地农民可以承受的电价测算项目资本金和中央补助比例,确定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贷款额度或其他资金比例,并提供各级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其他资金承诺书。
五、管理体制
(一)组建代燃料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代燃料电站、配套供电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按照代燃料电价安全、可靠、足额的提供代燃料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