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开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如需汇出或购汇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及时、准确地在《登记证》上按月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报表:
(一)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附表1);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附表2);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附表3)。
九、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代码:
境内人民币账户名称:
账号:
托管人(开户行)名称:
账户资金来源性质: 自有资金□ 客户资金□ 开放式中国基金□
报告日期:
汇兑日期
| 资金汇入(a)
| 资金汇出
| 资金净汇入金额
(a-b-c)
| 备注
(汇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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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人民币元)
| 人民币汇出(b)
| 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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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人民币元)
| 人民币
金额(c)
| 购汇所得金额
| 购汇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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