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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五、其他事宜。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上海市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修订情况

修订后

科目名称

科目说明

新增

101

01

04

 

改征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

 

 

 

01

改征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20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

 

 

 

29

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地方收入退库科目。反映国家税务局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

101

01

05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国库中退付的出口服务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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