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B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分类进行评议,通过综合分析,择优选项,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国科司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 创新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经费,并争取其它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为一次确定,分年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改装费、计算费、水电费,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购买资料费、会议费和研究报告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六、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被批准的项目, A类项目由中标单位根据评标意见与国科司签订合同; B类项目由承担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填写项目合同书,原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保证单位,汇总审定承担单位填写的合同书,报国科司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创新计划项目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科司提交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凡不按时送交报告的,暂停拨款;无特殊原因而不送交报告或发现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善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均停止资助,以至追回已拨经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创新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中间评估。
第十九条 创新计划项目的论文、成果报告发表时,均应注明得到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 创新计划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应向国科司报送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提要和经费决算表,并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的鉴定、奖励等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