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定密日期》,填写由项目完成单位拟定并经定密审查机构批准的日期。
11.《保密期限》,填写由定密审查机构批准的保密年限,应填写整数。
12.《定密审查机构》,指按照保密办法,有权审定批准项目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
13.《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分开。如不能准确表达,可不填此栏。
14.《学科分类名称》,应以项目《主要科技创新》为依据,应与《主要科技创新》所列前三项科技创新所属学科名称和顺序保持一致。最多可以填写3个学科名称。国家安全类项目的学科分类名称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专项奖励处查询。
1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选择相应门类填写。
16.《所属国家重点发展领域》,选择相应领域填写。
17.《任务来源》,选择相应类别填写。
18.《具体计划、基金的名称和编号》,限300字。应按重要程度填写,先国家计划,后其他计划,最多不超过10项。
19.《授权发明专利(项)》,指直接支持本项目创新内容成立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目。列入计数的专利应为本项目独有,且未在已获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推荐项目中使用。
20.《授权的其他知识产权(项)》,指直接支持本项目创新内容成立的除发明专利外的其他授权知识产权数目,如授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列入计数的知识产权应为本项目独有,且未在已获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推荐项目中使用。
21.《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填写立项、任务下达、合同签署等标志项目开始研发的日期;完成时间填写项目整体通过验收、审批或正式投产日期。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限1200字。应包含项目主要技术内容、授权专利情况、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推广及效益情况等。
通用项目《项目简介》根据需要,可向社会公开。
三、“主要科技创新”
《主要科技创新》,限5页。该部分是推荐书的核心内容,也是评价项目、处理异议的重要依据。应以支持创新内容成立的旁证材料为依据(如:专利、验收、论文等),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项目的立项背景和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技术内容,客观、详实地对比国内外同类技术的主要参数、效益及市场竞争力等。
科技创新点按重要程度排序。每项科技创新在阐述前应首先说明所属的学科分类名称和支持其成立的专利授权号、论文等相关旁证材料。
科普项目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作品在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等方面的创新。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应围绕项目的设计思路,全面阐述体制机制、文化建设、关键技术等方面的建设和创新,以及创新工程实施后在新技术、新产品方面的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对企业自身的成效(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投产、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升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对行业或区域带动作用(对相关产业、行业技术水平、竞争能力的提升作用)等。
四、“第三方评价”
《第三方评价》,限2页。指除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具有直接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第三方对本项目技术内容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公信力的评价材料,如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验收意见,或者他人在学术刊物或公开场合发表的对本项目主要科技创新内容的学术性评价意见等。
五、推广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推广应用情况
应就本项目的生产、应用、推广等情况进行概述,并以列表方式说明主要应用单位情况(列表格式如下)。表中所列应用单位一般不超过15个。
主要应用单位情况表
应用单位名称
| 应用技术
| 应用的起止时间
| 应用单位联系人/电话
| 经济、社会效益
|
| | | | |
同时应在附件中提供能证明本项目整体技术已正式应用三年以上(即2009年2月28日以前应用)的旁证材料。科普作品应公开出版三年以上。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应在获得行政审批后应用三年以上。
通用项目《推广应用情况》将向社会公开,不得填写涉及国家秘密方面的应用情况。
2.近三年直接经济效益
《近三年直接经济效益》,按表格栏目填写。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应填写近三年由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所带来的新增直接效益。
《经济效益的有关说明及各栏目的计算依据》,限400字。
同时应在附件中提供支持所填经济效益数据成立的旁证材料,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出具的财务证明等。
如无直接经济效益,可以不填此栏。
3.社会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限600字。应说明本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培养人才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项目应用推广后,本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之外产生的经济效益。
六、“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可填写的科技奖励奖项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科技奖励(2)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3)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授予的科技奖励。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不能设立的部门奖励,不得填入此栏目。2000年以前获得的部门奖励可以在《主要科技创新》中加以说明。
七、“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所列完成人应为中国公民,特等奖人数不超过50人,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完成人投入该项目的工作量一般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主课题的验收、鉴定专家组成员不能作为完成人。
《工作单位》,填写完成人报奖时所在单位。
《曾获国家科技奖励情况》,填写完成人曾获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奖年度、奖种、等级、项目名称、排名及证书编号等内容。如奖励较多,应优先填写与本项目有关的和获奖时间较近的奖励情况。
《对本项目技术创造性贡献》,限300字。应写明完成人对本项目《主要科技创新》中所列第几项科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在该项目研发工作中投入的工作量占本人工作总量的百分比,以及支持本人贡献成立的旁证材料,如授权发明专利、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该旁证材料应在附件中提供。该栏目根据需要,可向社会公开。
完成人必须在书面推荐书的本页亲笔签名,字迹清晰,不得代签或利用影印等技术模仿制作签名。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暂时无法签名,须提交推荐单位文字说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随推荐书一并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