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九、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
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
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
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十、车船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