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行牧草良种补贴。鼓励牧区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人工种草,增强饲草补充供应能力,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牧草良种补贴。
5.实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户500元的标准,对牧民给予生产资料综合补助。
6.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四、工作措施和组织管理
(一)工作措施
1.科学确定禁牧区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草原生态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域,实行禁牧封育。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按照“稳步推进,三年到位”的原则实行超载减畜,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2.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情况,抓紧制定完成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草原禁牧及草畜平衡面积、享受政策的牧民牧户数量、补助奖励标准、资金规模、减畜数量及减畜计划等基本思路和工作安排,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3.合理确定补奖标准。各地要根据中央财政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测算标准,在与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适合本省区实际情况的补助奖励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区域内草原生态资源状况、人口数量、牧民人均收入消费水平差别较大的省区,可以实行对牧民补助奖励额度的“封顶保底”措施,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太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的现象。
4.推进草原承包到户。各地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已纳入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范围的草原承包到户。要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
5.严格保护基本草原。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设立保护标志,把保护基本草原和保护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二)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财政、农牧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实的各项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不断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加强对草畜平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草原保护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