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水利部 计投资[1998]1183号 1998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蓄洪区安全建设是防洪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近几年来,大江大河行蓄洪区运用时带来的损失很大。为了减少损失并做到有计划的行蓄洪,需要加快安全建设的步伐。在建设目标上,需要根据财力可能,由长期以来的以转移保命为主,逐步转向更高的标准,既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又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考虑到安全建设的复杂性,需要在已经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试点,为更大规模、更高标准的建设探索经验和进行示范。为此,决定从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工程。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重点和建设内容

  第二条 建设重点和建设内容由水利部流域机构主持,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厅从规划中确定的行蓄洪区中选择,提出初步意见,并经水利部主管部门核定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近几年运用过的和运用机率较高的大江大河行蓄洪区,优先安排。

  第三条 适当安排安全转移设施,着重安排既保命、又保财产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 为了便于进行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多因素的比较和总结,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对多种形式的安全设施进行试点。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中要根据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多种形式进行论证,为了节约投资和加强管理,凡可以采取非工程措施的(比如从行蓄洪区内迁出入口,调整产业结构,加强行蓄洪区管理等),尽可能采取非工程措施。

  第六条 试点方案中的基本建设部分,要按照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初步设计的不能开工建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