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VHF通信子系统:包括该系统内的所有VHF通信设备。
3. 信息传输子系统:包括该系统内的所有信息传输设备。
4. 雷达数据处理子系统:包括该系统内的所有雷达数据处理设备。
5. 雷达显示终端子系统:VTS中心、交管站的所有工作终端。
6 安全管理统计报表
6.1 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辖区表一)(海安全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记载的或船舶悬挂的国旗为准。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事故件数合计)=8列+9列+…+16列;
1列≥2列+3列;1列≥4列; 4列﹦5列+6列﹢7列;18列﹦19列+20列﹢21列;
1行(总计)=2行+8行+14行;
2行(中直企业船舶事故合计)=3行+4行+…+7行;
8行(地方企业船舶事故合计)=9行+10行+…+13行;
14行(乡镇、个体船舶事故合计)=15行+16行+17行。
6.2 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辖区表二)(海安全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事故件数合计)=8列+9列+…+16列;
1列≥2列+3列;1列≥4列; 4列﹦5列+6列﹢7列;18列﹦19列+20列﹢21列;
1行(总计)=2行+34行;2行(省区市合计)=3行+4行+…+33行;
34行(中直合计)=35行+36行+…+40行。
6.3 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辖区表三)(海安全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件数)=4列+7列+10列+13列;
2列(总计沉船)=5列+8列+11列+14列;
3列(总计死亡)=6列+9列+12列+15列;
1行(合计)=2行+3行+…+33行。
6.4 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省、本单位)(海安全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中央航运企业。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事故件数合计)=7列+8列+…+15列;
1列≥2列+3列;1列≥4列;;4列≥5列+6列;17列≥18列+19列;
1行(总计)=2行+3行+…+8行。
6.5 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省)(海安全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总计)=2行+3行+4行+5行。
6.6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表(海安全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度后20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事故涉及多方船舶时,按各自所占比例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受理调查事故)=2列+4列;5列(受理调解事故)=6列+8列;
9列(办理水上逃逸协查案)=10列+12列;
3列(受理调查事故结案率)=2列/1列×100%;
7列(受理调解事故结案率)=6列/5列×100%;
11列(办理水上逃逸协查案结案率)=10列/9列×100%;
1行(按事故等级合计)=2行+3行+4行+5行;
6行(按船舶种类合计)=7行+8行+…+15行;
16行(按船舶批准航区合计)=17行+18行+19行。
7 船舶检验管理统计报表
7.1 船舶检验登记数量统计表(海船检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机构、中国船级社。
3. 本表填写到本年度末为止所有的船舶检验登记数量。
4. 本表填写已入级、非入级船舶的检验登记数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海船入级)=5列+9列;2列(合计海船非入级)=6列+10列;
3列(合计河船入级)=7列+11列;4列(合计河船非入级)=8列+12列;
9列≥13列;10列≥14列;11列≥15列;12列≥16列;
1行(总计艘数)=6行+40行+54行;2行(总计总吨)=7行+41行+55行;
3行(总计主机功率)=8行+56行;4行(总计客位)=9行+42行;
5行(总计车位)=10行=15行;
6行(合计艘数)=11行+16行+20行+24行+28行+31行+34行+37行;
7行(合计总吨)=12行+17行+21行+25行+29行+32行+35行+38行;
8行(合计主机功率)=13行+18行+22行+26行+30行+33行+36行+39行;
9行(合计客位)=14行+19行+23行+27行;
40行(合计艘数)=43行+46行+48行+50行+52行;
41行(合计总吨)=44行+47行+49行+51行+53行;42行(合计客位)=45行。
7.2 船舶检验业务量统计表(海船检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机构、中国船级社。
3. 本表中只填写本年度内的船舶检验业务量。
4. 本表填写已入级、非入级船舶的检验数量。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表中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船舶检验规范》。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海船入级)=5列+9列;2列(合计海船非入级)=6列+10列;
3列(合计河船入级)=7列+11列;4列(合计河船非入级)=8列+12列;
9列≥13列;10列≥14列;11列≥15列;12列≥16列;
1行(总计艘数)=3行+5行+7行+9行+11行+13行+15行;
2行(总计总吨)=4行+6行+8行+10行+12行+14行+16行。
7.3 船用产品认可数量及检验业务量统计表(海船检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机构、中国船级社。
3. 本表中“认可数量”填写到本年度末止历年累计的所有认可数量,“检验业务量”只填写本年度内的检验业务量。
4. 本表中“认可数量”填写实际完成全部认可并颁发证书的数量。“检验业务量”填写本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工作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第一列:1行(合计国外)=3行+5行;2行(合计国内)=4行+6行;
第二列:1行(合计国外)=3行+5行+7行+9行+11行+13行;
2行(合计国内)=4行+6行+8行+10行+12行+14行。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验船师资格情况统计表(海船检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填写本年度末止本部门实际在册执业验船师数量。
4. 学历按个人所获最高级别统计一次。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2列+3列+4列+5列+6列;
1行(合计)=2行+3行+4行+5行。
三、表间逻辑关系
海船检04表的1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1列-海船检05表的4行1列;
海船检04表的2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2列-海船检05表的4行2列;
海船检04表的3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3列-海船检05表的4行3列;
海船检04表的4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4列-海船检05表的4行4列;
海船检04表的5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5列-海船检05表的4行5列。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验船师注册、注销情况统计表(海船检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直属海事局。
3. “本年注册”、“本年度注销”栏填写本年度内所注册、注销的证书数量,“累计注册”、“累计注销”栏填写到本年度末为止所有注册、注销的证书数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小计)=2列+3列+4列+5列。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机构情况统计表(海船检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中国海事局上海、武汉、天津、大连、广州船舶检验管理处。
3. 本表填写本年度末上海、武汉、天津、大连、广州船舶检验管理处(不含以上五处)所管辖的省、市、县级船舶检验机构的情况;以及省、市、县所在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情况。
7.7 国外验船机构情况统计表(海船检07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驻华国外船舶检验机构。
3. 本表中“船用材料”填写钢板、焊条等以“吨”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船用产品。
4. 本表中“船用设备”填写主机、锅炉等以“台”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船用产品。
5. 本表中“其他”填写表内“船用材料”和“船用设备”以外的以“件”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船用产品。
6.本表中“中国籍验船师”为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外国籍验船师”为经中国海事局批准的首席或常驻代表。
8 行政处罚及审核登记管理统计报表
8.1 海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海法规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行政处罚”件数以发出的处罚决定书的数量为计算依据,即发出一份处罚决定书,统计“行政处罚”一件。没收船舶按没收船舶艘数统计“行政处罚”件数,即一艘计一件。
4. 本表各类“行政处罚”内在涉及同一当事人发生多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案件中;按照主要违法行为统计一次。
5. 本表中一份处罚决定书中采用多种处罚措施的,每个处罚措施按其所占平均比例计算件数。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船员证书:指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出入境证件及其他适任证件。
2. 船舶证书:指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海事机关签(核)发的有关证书和文书。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行政处罚数总计)=2列+3列+4列+5列+6列+7列;
1列(行政处罚数总计)=8列+12列+22列+26列+33列+34列+35列+37列;
8列(警告合计)=9列+10列+11列;
12列(罚款合计[件])=14列+16列+18列+20列:
13列(罚款合计[元])=15列+17列+19列+21列;
22列≥23列+24列+25列;
26列(吊销证书合计)=27列+31列+32列;
27列≥28列+29列+30列;
1行(总计)=2行+3行+4行+…+13行。
8.2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情况统计表(海审核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及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的“国际航运公司”填写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及既经营国际航线又经营国内航线的航运公司的数据。
4. 本表中“普通客船”、“客滚船”和 “高速客船”按“船舶乘客定额”分级进行统计,其他船种按“船舶总吨”分级进行统计。
5. 本表中“审核工作量(人次 天)”的一天按八小时计算,审核工作达到四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四小时又不足八小时的按一天计算;“船舶审核量工作量”为海船与内河船舶审核工作量之和。
6. 本表中“合计”栏“总吨”、“客位”为报告期内审核海船与内河船舶的“总吨”、“船舶乘客定额”之和。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船舶分类统计指标的解释见1974年《SOLAS》公约第ΙΧ章。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
1行(公司审核合计)=2行+3行;
1…9列(不含3列)的5行(海船审核合计艘次)=1…9列(不含3列)的8行+9行+……54行;
1…9列(不含3列)的55行(内河船舶审核合计艘次)=1…9列(不含3列)的58行+59行+……100行。
五、附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代码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11
| 北京
| 34
| 安徽
| 51
| 四川
|
12
| 天津
| 35
| 福建
| 52
| 贵州
|
13
| 河北
| 36
| 江西
| 53
| 云南
|
14
| 山西
| 37
| 山东
| 54
| 西藏
|
15
| 内蒙古
| 41
| 河南
| 61
| 陕西
|
21
| 辽宁
| 42
| 湖北
| 62
| 甘肃
|
22
| 吉林
| 43
| 湖南
| 63
| 青海
|
23
| 黑龙江
| 44
| 广东
| 64
| 宁夏
|
31
| 上海
| 45
| 广西
| 65
| 新疆
|
32
| 江苏
| 46
| 海南
|
|
|
33
| 浙江
| 50
| 重庆
| 99
| 不分地区
|
(二)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
代码
| 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 代码
| 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
100
| 内资企业
| 190
| 其它企业
|
110
| 国有企业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20
| 集体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140
| 联营企业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149
| 其它联营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330
| 外资企业
|
159
|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400
| 个体经营
|
170
| 私营企业
| 410
| 个体户
|
| | 420
| 个人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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