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批颁布的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废止。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