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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三峡(华中)至广东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三峡(华中)至广东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8月7日 国土资函340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简化三峡(华中)~广东直流输电工程征地手续的请示》(国电网[2001]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直流输电换流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
  三峡(华中)至广东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的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可以作为申请建设用地的依据。
  直流输电换流站建设用地涉及是否压占重要矿产以及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问题,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结论性意见;需进行压占重要矿产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换流站用地工期紧,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二、关于输电线路塔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
  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的规定,输电线路塔基属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分期计划,由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以省为单位分期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
  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报批材料中涉及工程批准立项文件、批准设计文件等共用性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整理;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报批所需图件等基础性材料,分别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绘制并整理。
  三、关于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问题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负责其境内该工程涉及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的要求组织报批材料,按规定的办理时限组织呈报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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