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应急结束
(1)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向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响应结束建议。
(2)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宣布Ⅰ级响应结束。
(3)相关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具体行动可参照Ⅰ级响应行动,由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规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特别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5.2 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领导小组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立即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实施。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国家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