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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修订)


  Ⅱ级(橙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黄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3 预警监测

  通信主管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网络预警监测机制,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测。

  3.4 预警通报

  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Ⅰ级预警。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确认、通报Ⅱ、Ⅲ、Ⅳ级预警。

  3.5 预警行动

  经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Ⅰ级预警的,启动Ⅰ级预警行动:

  (1)通知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有关准备工作。

  (2)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3)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4)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领导小组核定未达Ⅰ级预警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Ⅱ级以下预警信息,由相关地方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采取相应级别预警行动,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设定Ⅰ、Ⅱ、Ⅲ、Ⅳ四个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相关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相关市(地)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相关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则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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