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2011年12月10日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监测
3.4 预警通报
3.5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4.3 Ⅰ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征用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启动条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 预案生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制定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