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危险化学品“小计”,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统计口径相符。
(5)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数要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
(6)将钢铁冶金等属于传统的黑色冶金行业的企业归入冶金企业类别,除了冶炼黑色金属铁钴镍以外的其他冶炼企业都归入有色企业类别。
(7)“其它”指除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高危行业(领域)外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3.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察执法的企业(单位、矿井)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即,报告期内统计数为本月内当年第一次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与上月止累计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相加之和。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
4.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察执法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5.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 指统计报告期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现场检查对象、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实际监察矿井次数中包括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矿次数及其它监察矿次数。
6.监督监察覆盖率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占本行政区(辖区)内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覆盖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本行政区(辖区)内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100%。
7.监督监察复查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监察复查或重复监督监察的单位个数与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复查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100%。
8.煤矿“三项监察”计划完成率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与全年“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煤矿“三项监察”计划完成率=(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次数÷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次数)×100%。
二、基础A2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
9.查处一般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中查处的一般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0.应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中,按整改期限要求,应该完成整改的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1.已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数中,实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2.按期整改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与应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一般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已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应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100%。
13.查处重大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范围和界定,暂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4.应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中,按整改期限要求,应该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5.已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中,实际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6.按期整改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与应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已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应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100%。
17.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治理计划“五落实” 指统计报告期内,已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中,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8.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指统计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单位投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
19.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 指统计期末,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个数,以“处”为计量单位填报。
20.其中:实际监控 指统计期末,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中,已经采取安全监控措施的重大危险源个数,以“处”为计量单位填报。
21.监控率 指统计期末,实际监控重大危险源数与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重大危险源监控率 =[实际监控重大危险源数÷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100%。
三、基础A3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22.行政处罚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行政处罚次数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次数和其他行政处罚次数。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次数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次数,要分别填报。
行政处罚次数与经济处罚次数分列在基础A3表和基础A4表中,行政处罚次数包含了除经济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次数。(这种区分仅是统计上的区分,目的是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行政处罚行为有一个清晰准确的了解,并不构成对《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种类的另行解释,也不意味行政处罚种类里不包括经济处罚。)
2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 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4.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实际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已经实施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包括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包括企业和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6.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吊销、注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包括企业和矿井)、金属非金属矿(包括企业和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四、基础A4表(安全生产罚款情况)
27.罚款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经济处罚次数包括事故罚款次数、监督监察罚款次数和其他罚款次数。其中“事故罚款”和“监督监察罚款”次数,要分别填报。
28.处罚罚款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罚款金额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经济处罚罚款包括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和其他罚款。其中“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金额数,要分别填报。
29.实际收缴罚款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罚款中,实际收缴的罚款金额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实际收缴罚款包括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和其他罚款。其中实际收缴的“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金额数,要分别填报。
30.罚款收缴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收缴罚款金额数与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罚款收缴率 =(实际收缴罚款金额数÷处罚罚款金额数)×100%。
五、基础A5-1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31.查处事故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2.应结案 指统计报告期内查处事故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结案期限要求应该完成结案的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3.实际结案 指统计报告期内查处事故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完成结案的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4.按期结案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结案事故起数与应结案事故起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按期结案率 =(实际结案事故起数÷应结案事故起数)×100%。
35.建议给予处分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36.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
37.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
六、基础A5-2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38.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9.事故简要情况 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原因、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等内容,按照事故结案报告简明扼要填写。
40.建议给予处分 指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41.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42.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七、基础A5-3表(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4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实行跟踪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44.事故简要情况 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原因、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罚款等内容,按照事故结案报告简明扼要填写。
45.事故类型 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有关规定填报。
46.建议给予处分 指在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47.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48.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八、基础A6表(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情况)
49.听证会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举行听证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50.行政复议起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作为行政复议受理单位,处理行政复议事件的起数,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
51.行政诉讼起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受和处理行政诉讼事件的起数,以“起”为单位填报。
九、基础A7表(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情况)
52.本期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辖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53.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 指统计报告期内,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