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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
 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 国税发[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作了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为了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办发[1996]4号和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原属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协同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二、关于严格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对涉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设立涉外税收征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款征收工作。征管范围调整后,在做好资料、档案移交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首先进行人员培训工作,熟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保证严格、准确地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涉外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涉外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或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稽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在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再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平的,可适当调高。
  四、关于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干部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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