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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99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2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七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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