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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 国税发[1994]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规定,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附件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编号: 
┌───────┬───────┬─────┬─────┬──────┐
│       │ 个   人 │ 姓 名 │     │ 审批日期 │
│  申请人  ├───────┼─────┼─────┼──────┤
│       │ 公司或团体 │ 名 称 │     │      │
├───────┼───────┼─────┼─────┤      │
│  经办人  │       │ 审批人 │     │      │
└───────┴───────┴─────┴─────┴──────┘
....................................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The People's Repnblic of China   Status
                   (Application for the Double
                  Taxation Avoidence Agreement)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个人            │姓名Name____职业Occupation____
  Individual         │在华居所或住所
                │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_
────────────────┼───────────────────
公司或团体           │名称Name ______________
Corporationor other entity   │总机构所在地
                │Place of head office_________
                │
2.在___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____
┌────────┬──────┬─────────┬────────┐
│  所得项目  │ 支付人名称│  支付金额   │  支付日期  │
│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Amount of payment │Date of paymen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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