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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1】1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上海海洋大学,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各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及《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的相关要求,我部将开展2011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

  (一)参加年审的企业应于2012年1月14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2012年2月17日前将审核意见报我部渔业局(附企业申报材料)。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直接报我部渔业局。

  1.2011年度企业经营及项目执行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企业经营和项目执行状况、问题及对策;遵守国内、入渔国法规及国际公约情况;发生涉外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过洋性渔业项目企业还要对入渔方式、对外投资、渔船船籍和所有权归属、合作伙伴(合资公司)及基地等情况进行说明。中西部太平洋金枪鱼项目企业要对2011年入渔岛国专属经济区情况进行说明。

  2.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执行情况。请对照我部有关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文件(农办渔[2006]25号、农办渔[2008]74号及农办渔[2010]34号)要求对设备安装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材料,并如实填报《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备案表》(见附件1)。

  3.运回自捕水产品情况。请对照海关总署、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署税[2000]260号)对该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材料,并对平均每船年运回量超过1000吨的过洋性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4.渔船船舶证书。须提供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须提供入渔国国籍证书、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捕捞许可证。过洋性项目渔船须提供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大洋性项目需提供《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尚未办理或证书已经过期的,需同时报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二)。

  6.使领馆证明文件。在他国海域生产的需提供驻项目所在地使(领)馆证明其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生产的文件原件。

  7.年审登记表。请各企业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四格式认真填写《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并附于上述所有材料之前。

  (二)从事金枪鱼、鱿鱼和东南太平洋竹荚鱼项目(包括印度洋底层延绳钓、东太平洋鲨鱼、西北太平洋围网、秋刀鱼项目)企业应按照我部相关文件要求(农办渔[2008]44号、农办渔[2010]70号及农办渔[2011]49号),报送所有渔船2011年度渔捞日志,其他项目每项至少报送1艘渔船渔捞日志。上述渔捞日志请于2012年3月31前寄送至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地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邮编:201306)。由上海海洋大学对企业寄送的《渔捞日志》填写情况和质量进行审查,将相关意见报我部渔业局。

  二、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

  请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规定的测算标准,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2011年经我部确认项目、正常作业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耗油量进行认真测算,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测算结果按附表格式上报(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请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对2011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1月14日前向我部渔业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下属各项目工作组2011年生产、工作、收支、管理情况和2012年工作计划。

  (二)2011年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情况总结,并按项目类别提供每艘远洋渔船2011年船位调取情况(包括渔船船名、设备类型、2011年可调取船位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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