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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填报《2011年农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2011年农垦贫困农场综合统计年报》的通知(二)


  2011年度农垦扶贫统计年报填报说明

  *2010年数据从2010年度扶贫统计报表中提取,提取方法:安装完2011年参数后,在主页面菜单栏点击高级-其他参数设置-关联任务定义,在弹出对话框后,点击右侧图标第一个“选择从列表中选择”,在列表中选择“2010年贫困农场综合统计年报NKFP2010”项,确定后保存;定义好关联任务后点击主页面录入一栏,然后点击提取封面代码,封面代码提取完成后再点击提取上年数据即可完成数据的提取任务。
  封 面:
  单位代码:指由贫困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九位号码。
  省局级代码:省局选择农场的省级主管部门代码,农场所选择省级代码不得为“农业部农垦局”。
  分局及农场代码:垦区设有分局级单位,填写分局代码,从01开始,由总局按顺序自行编排,无分局级则不填写(自动为00)。农场代码由总局从01按顺序编排,垦区内不得有重复编号。
  贫困农场类型:分为重点扶持、非重点扶持和已脱贫农场三种。重点扶持农场依据农业部农垦局确定的重点扶持贫困农场名单。非重点扶持农场依据垦区确定的“十二五”贫困农场名单。已脱贫农场依据已脱贫的“十一五”重点扶持农场。
  重点农场类型:进入界面后有二种类型可供选择:
  1.“十二五”重点扶持贫困农场;
  2.既是“十一五”又是“十二五”重点扶持贫困农场。

  表一:农场基本情况表
  (一)表内部分指标解释
  1.人口总数:指在农场企事业单位和代管乡(镇)范围内工作或生活的年末全部人口数。主要包括:
  (1)农场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联营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借出和临时派往外单位工作、带职学习、出国援外工作或学习的职工;
  (2)集体所有制农场和国有农场场带队的劳动者及其生活在一起的亲属和未成年子女;
  (3)农场代管乡(镇)的乡村人口;
  (4)农场所属单位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
  (5)农场所属单位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职工;
  (6)农场所属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
  (7)农场所属单位内已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
  (8)农场的双职工或女方在农场工作(包括已离、退休),其生活在一起的未就业的亲属和子女,一并由女方所在单位统计;
  农场总人口中不包括:在农场工作的外籍人员;进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习的农场职工子女;农场的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2.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指农场中小学(不包括高中)每学年初开学以后,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人数,但普通中学包括留级生,不包括补习生和复读生。
  3.在岗职工人数:指常年在农场从事生产的在职职工(不包括挂靠、停薪留职等人员)。
  4.从业人员数: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5.土地面积:指农场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所辖范围内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包括耕地、荒山、荒地、林地、草原、道路、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和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面积。
  6.耕地面积:指能够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锄的土地,是最主要的农业生产用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当年休闲地(轮歇地)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零星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3年的“海涂”“湖田”等。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等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和天然草场及以混凝土等铺设的温室、玻璃室,导致栽培的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基地等。
  7.草原面积:是指以生产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饲养牲畜和收割牧草的土地面积。包括以天然生长牧草为主,未经改良和垦殖,而用于放牧和收割牧草的天然草地;实施灌溉、施肥、补植等措施的改良草地,以及人工种植牧草的人工草地和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但不包括暂时用来放牧和收草的撂荒地等。
  8.林地面积:是指成片种植林木的土地面积。包括天然生长和人工植造的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不包括茶、果、桑)的面积。包括郁闭度大于30%(不含30%)的乔木林地,以及未成林的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预备造林地等。但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渠的护路、护岸林地。
  9.水产养殖面积:指界定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水泡、水库、排灌引水干、支渠等流水或蓄水的面积。包括天然水面和人工水面面积。常年积水的旧河道,因天旱暂时干涸的常年蓄水、流水水面和大型晒水池等也统计在内。
  10.茶园面积:指成片种植的茶园面积,包括原有的、垦复的和本年新植定株的面积,以及调查时虽已荒芜,但只要稍加开垦、修整和培育后就能恢复生产的面积,不论树龄大小,也不论当年有无得到收益,都要包括在内。零星种植的茶树不折算面积。
  11.其他土地面积:不属于耕地、牧草地、林地、水面、茶果桑园、可垦荒地、宜林地和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范围的土地面积。
  12.三次产业划分: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13.营业收入:反映农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14.从业人员收入:此指标所反映的是常年在农场生产劳动人员(参照指标4解释)的收入。
  15.职均纯收入:农场职工总收入中扣除费用性支出后的纯收入除以职工人数得出的结果。
  16.人均纯收入:农场居民总收入中扣除费用性支出后的纯收入除以居民全部人口得出的结果。
  17.年末实有住房面积:指年末房屋建筑面积中的供居住用(包括住人的房屋及厨房等为生活服务的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如单位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
  18.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人数:指农场当年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2007年1月1日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总人数。
  19.农机总动力:指农场所有农业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之和。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机械及设备。农机总动力按使用能源不同分为以下四部分:
  柴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汽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汽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电动机动力:指全部电动机(含潜水电泵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其他机械动力:指采用柴油、汽油、电力之外的其他能源,如水力、风力、煤炭、太阳能等动力机械功率之和。
  20.人均住房面积、人均医疗面积、学生人均教学面积:这几项指标将自动生成,无须手动输入。
  (二)表内公式
  1行>2行+4行+5行+6行;
  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
  17行=18行+20行+22行;
  25行=表二13行+表二15行;
  27行=26行×10000÷7行;
  37行=表一1行-表五5行;
  28行、29行(职均收入、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超出上年度20%以上,必须做出说明。
  表二:农场主要财务指标表
  (一)表内指标解释
  1.表内所有指标与该农场当年财务会计决算表相应指标相同,其指标解释参照农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制说明。
  2.表内所有指标数据必须同农场财务会计决算数据一致。
  3. 固定资产为农场固定资产净值。
  (二)表内公式
  1行≥2行+3行;
  2行(固定资产)填写农场固定资产的净值;
  4行=5行+6行;
  7行=1行-4行;
  9行≥10行+11行;
  14行≤13行;
  17行≥18行+19行;
  20行≥21行+22行。
  表三:农场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表
  (一)表内部分指标解释
  1.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的统计年度:凡在本日历年度内(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收获的农作物(包括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晚秋播而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的全部作物),都要统计。有些收割期较长的作物,虽在当年冬季就开始收割,但需“跨年”延至来年春季才能收完(如甘蔗),仍应计算为本年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本年内不能收获的多年生作物,以本年新植和过去留存的面积计算为本年的播种面积。
  (1)农作物播种面积:指播种季节结束时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为播种面积。科研单位除在小块地上(一般不超过1亩)所进行的专门用于小样试验研究部分外,其所进行的大田试验部分(包括制种田)以及农业大专院校附属教学实习农场中作为教学实习用的大田生产部分,也要统计在内。
  其中某些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播种面积。播种季节结束以后,因遭灾补种或改种,原统计的播种面积数不变,新补种或改种的面积按复种作物另行计算其播种面积。‚农作物禾苗生长不全的,不论是否补植、补苗,仍按原播种的全部面积计算。ƒ需要移植的作物,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其播种面积,原来的秧畦(或秧田)不计算为播种面积。„种植在非耕地上的农作物面积,应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在园地、林地的空隙上间种的作物,可按用种量折算或估算填报。…多年生作物本年的播种面积,应包括本年新植面积(不包括本年秋冬播种的)和往年种植而留存到本年成活的面积。多年生作物指播种后可以连续生长多年的宿根性草本植物,如苎麻、大黄、元参、苜蓿、草木樨等。†同一亩耕地同时间种、混种不同作物,各作物播种面积之和只算一亩。每种作物播种面积按所占面积比例(成数)折算。间种、混种指在同一块地上,同时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作物。‡同一亩耕地上连续复种或先后套种不同种作物,每种作物应各计算一亩播种面积。复种指在同一年内,在同一块地上,连续种植两次或两次以上作物。套种指在同一块地上,前后种植生长两种不同作物,而第二种作物在第一种作物快要收获之前种下去。ˆ再生稻(秧荪、二道谷)、再生烟(二茬烟)、再生高粱(二茬高粱)等不另计算一次播种面积。‰蔬菜面积的计算 凡是固定菜地,以菜地面积作为各季度的播种面积;零星种植和非固定菜地蔬菜面积,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
  (2)农作物总产量:指调查年度内全农场生产的各种农产品的数量,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统计在内。
  (3)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亩产量):指平均每一单位面积上收获的农作物实物产品的数量。该项指标自动生成,无须手动填写。
  (4)粮豆作物:是指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季播种,今年夏秋季收获的全部粮食作物,包括稻谷、豆类、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和其他谷物(大麦、燕麦、糜子、荞麦、莜麦等)和薯类。谷类作物产量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玉米按脱粒后的粒子计算);豆类产量按去荚后的干豆计算产量;薯类作物(按折粮薯类计算):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木薯等,芋头一般应作为蔬菜统计,木薯作为其他作物统计。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产量。有些省份,可按惯例将薯类计入蔬菜,按鲜品计算产量。
  (5)棉花:不包括木棉。产量按去籽后的皮棉计算。3公斤籽棉折1公斤皮棉。
  (6)油料作物:是以榨取油脂为主要用途的一类作物。一般种子的含油率约达20~60%,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胡麻籽、向日葵籽、线麻籽、蓖麻籽、白瓜籽等。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产量以带壳的干花生计算。
  (7)糖类作物:包括糖蔗、果蔗和甜菜。以蔗杆、甜菜计算产量。
  (8)其它农作物播种面积:除粮豆、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以外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2.当年出栏畜禽数:是指当年农场及农场所属的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等单位以及农场从业人员饲养的,已屠宰或出售的全部畜禽数,包括交售给国家、集市上出售和从业人员自食的部分。但不包括个别地区习惯吃的“烤小猪”或出口的“乳猪”。按当年实际出栏数统计。
  3.年末存栏畜禽数:指当年年末,农场及农场所属的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等单位以及农场从业人员饲养的全部畜禽存栏头(只)数。除科学研究单位专门用于试验研究的牲畜以外,国有农场及农场所属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等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个人饲养的各种畜禽,不分大小、公母、品种、用途一律包括在内。单位以及农场从业人员饲养的专业运输组织的运输用牲畜也应包括在内。但商业部门库存的和运输途中的活牲畜不进行计算。
  4.肉类总产量:是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牲畜及家禽、兔等动物肉产量总计,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胴体重,兔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此项指标可通过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收购部门掌握的资料,取得平均每头胴体重数据和出栏头数推算。
  5.禽蛋总产量:指鸡、鸭、鹅等禽蛋产量总和,包括出卖和自食的蛋以及种蛋。
  6.水产品总产量:指本年度内农场及农场所属的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等单位以及农场从业人员捕捞的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计算原则:(1)捕捞多少,就算多少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2)有些渔船年内出海捕鱼至年底12月31日尚未回来,为了便于统计,其产量可以等返航时计算在下年度的产量内,不作本年产量统计。(3)用作继续扩大再生产的水产品(如鱼苗、鱼种、亲鱼、鱼饵及转塘鱼、存塘鱼等)不作水产品计算。(4)在渔业生产单位出售以前已经变质的水产品,不论用途如何,不计作水产品产量。(5)在淡水生长的各种水生植物如莲藕、菱角等,因属农作物的范畴,均不包括在水产品产量之内。
  7.牛奶总产量:指农场辖区内牛奶的总产量,包括出售给国家、农贸市场交易和农场从业人员自己食用部分。无论是纯种牛、杂种牛、黄牛或兼用牛产的奶,都要计算为产量,牛犊和乳羊直接吮吸部分不计入产量。
  (二)表内公式
  2行=3行+6行+9行+12行+15行;
  如果5行、8行、11行、14行超出上年度20%时,应做出说明。
  表四:农场当年新增生产能力情况表
  (一)表内部分指标解释
  1.当年新增情况(新增生产能力):指全口径统计农场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用实物形态表现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指标。
  2.扶贫项目形成(扶贫项目形成新增生产能力):指农场通过完成当年财政扶贫项目或以工代赈项目后,由项目建设投资而新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其数值应小于等于当年新增情况。
  (1)喷、滴灌面积:指在农田作物播种及田间管理环节,利用管道喷、滴、渗灌及用拖拉机节水箱和喷、滴、灌设备进行节水灌溉的面积(播种面积)。不包括防渗渠道的灌溉面积。
  (2)机耕路:指农场机械化使用和便于田间耕作的道路。
  (3)植树造林:是指本年度内在荒山、荒地、沙丘等土地上,种植(人工定植或直播)成片林木,经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株数,年末实际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面积。四旁植树如一侧在四行以上,连续面积0.066公顷(一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不包括补植面积、治沙种草面积、经济林垦复面积、迹地更新面积和低产林改造面积。
  (4)机电井(灌溉用):是指已经安装机、电提水设备(包括线路)当年可以进行灌溉的机、电井。在几眼井上使用一台设备但能适时灌溉的,和一机多用的,并主要用于机、电井的,均应视为“已配套的机、电井”。
  (5)设施农业面积:是通过采用现代化农业工程和机械技术,改变自然环境,为动、植物生产提供相对可控制甚至最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水肥和气等环境条件,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对自然环境的依赖进行有效生产的农业。包括各类型玻璃温室,塑料大棚,连栋大棚,中、小型塑棚及地膜覆盖等。
  (6)实用技能培训:指利用网络、电视、现场等方式对职工提高专项技能并使他们能熟练掌握并运用自如的教学。
  (二)表内公式
  2行当年新增列=表五14行(2010)列-表五14行(2011)列;
  5行当年新增列=表五17行(2010)列-表五17行(2011)列;
  10行当年新增列=表五18行(2010)列-表五18行(2011)列;
  11行当年新增列=表五16行(2010)列-表五16行(2011)列;
  17行当年新增列=表五19行+20行(2010)列-表五19行-20行(2011)列;
  19行当年新增列=表五15行(2010)列-表五15行(2011)列;
  20行当年新增列=表五2行(2010)列-表五2行(2011)列。
  表五:农场需要建设情况表
  (一)表内部分指标解释
  1.本表所有指标主要反映贫困农场的困难程度和需要建设的内容。
  2.本表所有指标均填写截止本年度农场还存在的困难,以及从本年度起农场需要建设及需要改善的情况。举例说明,如“不通电场部”即为目前还不通电的场部,“待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即为从本年度起需要改造的中低产田面积。
  (二)表内公式
  2行≤表一31行(2010)列;
  3行≤表一33行(2010)列;
  4行≤表一35行(2010)列;
  5行=表一1行-表一37行;
  7行、9行、11行≤1;
  14行≤表一8行(2010)列-表四2行当年新增列;
  15行≤表一10行(2010)列。
  表六:农场当年扶贫资金完成情况表
  (一)表内部分指标解释
  1.当年扶贫资金计划:指中央下达的资金计划加上自筹资金。
  (1)以工代赈资金:指中央下达的以工代赈资金。
  (2)配套资金:指农场对中央以工代赈资金的配套资金。主要包括:地方配套:指地方财政对农场执行的扶贫或以工代赈项目投入的配套资金;银行贷款:指农场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配套资金;企业自筹:指农场为完成当年扶贫或以工代赈项目而投入的自有资金(含职工投工投劳折合的资金)。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内扶贫资金(包括地方垦区财政转移支付部分)。
  (4)配套资金:指农场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主要包括:地方配套:指地方财政对农场执行的扶贫项目投入的配套资金;银行贷款:指农场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配套资金;企业自筹:指农场为完成当年扶贫项目而投入的自有资金。
  (5)管理费:指省级管理部门提取的项目管理费。
  2.本年度项目累计完成情况: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
  3.年末累计未竣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合计:指农场在本年度未完成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结转的扶贫或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并需结转至下年度继续建设资金情况。
  5.年末累计未竣工项目个数:指农场在本年度未完成本年度的以前年度结转至本年度的扶贫或以工代赈项目且需结转至下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数。
  27行-35行:此指标为2011年以前年度所有未完工的项目,在本年度竣工并经过验收的财政专项项目和以工代赈项目;
  36行:如果18行、19行、21行、22行、29行、30行、34行、35行任意一行≠0时,那么36行≠0;
  37行:指2011年以及以前年度未竣工的财政专项和以工代赈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数。
  (二)表内公式
  1行=2行+3行+8行+9行+16行;
  3行=4行+5行+6行;
  9行=10行+11行+12行;
  13行=14行+15行;
  23行=24行+25行;
  37行(2011)=37行(2010)+2行(2011)+8行(2011)+16行(2011)-18行(2011)-21行(2011)-26行(2011)-29行(2011)-34行(2011);
  38行(2011)=38行(2010)+7行(2011)+13行(2011)-20行(2011)-23行(2011)-28行(2011)-31行(2011)。
  表七:农场或职工通过扶贫项目受益情况表
  (一)本表主要反映农场通过扶贫项目建设投入使用后,农场和职工群众受益情况。
  (二)表内部分指标解释
  1.新增灌溉面积:指在年度内增加的抗旱灌溉能力较高、在30-50天不下雨的情况下能保证农作物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2.改善灌溉面积:指在当年对原有的灌溉面积进行治理、改善,增强其保证在干旱情况下能够及时灌溉的面积。
  (三)表内公式
  2行:如果表四20行扶贫形成列≠0时,那么该行≠0;
  3行:如果表四21行扶贫形成列≠0时,那么该行≠0;
  4行:如果表四23行扶贫形成列≠0时,那么该行≠0;
  5行:如果表四14行、15行、16行扶贫形成列≠0时,那么该行≠0;
  6行:如果表四14行、15行、16行扶贫形成列≠0时,那么该行≠0;
  9行:如果表四2行扶贫形成列≠0时,那么该行≠0;
  10行:如果表四19行扶贫形成列≠0,那么该行≠0;
  13行:如果表四3行、8行、11行扶贫形成列≠0时,那么该行≠0;
  14行:如果表四5行、10行扶贫形成列≠0,那么该行≠0;
  15行、16行:如果表四17行扶贫形成列≠0,那么此两行≠0。
  表八:农场扶贫项目带动周边农村受益情况表
  (一)本表主要反映通过农场扶贫项目建设投入使用后,对周边农村乡镇的带动情况,以及周边农村乡镇群众因此项目受益情况。
  (二)表内指标数据均不包括农场范围内数据。

  *1、各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基层农场上报的扶贫报表数据,在接收完成后,应对所接收的数据进行批量运算,否则表一中的人均收入、职均收入、表三中的亩产量等数据无法自动生成;在接收农场上报数据后,必须先对该农场的数据进行全审通过后再进行汇总。
  *2、各贫困农场填报完基础数据后应对所填报的各项数据进行全审,如在表格下方提示有错误的,应将所有错误修改正确再次全审通过后,方可生成上报数据包。
  *3、省局级在汇总农场填报的扶贫统计报表时,对封面省局和贫困农场类型的选择上要认真审核;另对报表中的单位也要核对,避免出现常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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