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填报《2011年农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2011年农垦贫困农场综合统计年报》的通知(一)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9.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2.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3.其他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其他减值准备。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核算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及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扣除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至该行反映。
  14.合并增加额、合并减少额:反映企业(集团)因合并范围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减值准备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调整合并期初数,不在本项目下反映。
  15.资产价值回升转回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期末因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
  16转销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因资产处置、核销等因素,转销的减值准备金额。
  17.待处理资产损失:仅由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其中:
  坏账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存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短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短期投资期末余额高于市价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损失等。
  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其中: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盘盈需单独列示。
  长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数。
  无形资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造成的损失数。
  在建工程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
  委托贷款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借款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无法收回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数。
  18.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年消化处理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以前发生且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四)表内关系
  1.行次:16行=(1+2+3+4+5+6+7+8+9+10+11+12+13+14)行;18行≥(19+20+21)行;22行≥(23+24+25)行;17行=(18+22+26+27+28+29)行。
  2.栏间:11栏=(1+5-10)栏,5栏=(2+3+4)栏,10栏=(6+7+8+9)栏。
  (五)表间关系
  1.7行1栏年初余额、11栏期末余额=会垦年汇01表32行年初余额、期末余额。
  2.16行10栏本期减少额合计≥会垦年汇05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13行减值准备转回金额。
  十、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垦年汇07表]
  本表反映企业2011年度各项税金、保险、拨款等款项的负担和上交情况。本表只反映由企业承担和上交的中国境内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一)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2.其他税费: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费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填列在“教育费附加”项目中,不在本项目反映。
  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情况,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4.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不含财政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资金)。
  5.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年应交和本年已交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本项目仅由企业集团本部填列,不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企业投资者的红利。
  6.本年应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总额。
  7.本年实际上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总额。
  8.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财企[2010]34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9.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10.出口退税情况:由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反映本年度企业出口产品(商品)收入额(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按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为美元的金额,本项目填列数应与海关报关数保持一致。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四)表内关系
  1.行次:1行=(2+3+4+5+6+7+8+11+12+13+14)行;8行=(9+10)行;14行=(15+16+17+18+19+20+21+22+23+24+25+26)行;44行=(41+42-43)行。
  2.栏间:4栏=(1+2-3)栏。
  十一、基本情况表[会垦年汇07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的职工、工资及福利、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产值、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及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会计机构人数等情况。
  (一)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填列。本表涉及职工人数情况填列的,应按照人员与工资相匹配、“人随工资走”原则填列。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全年12 个月平均的从业人员人数。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其中,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12个月平均的职工人数。其中,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全年12 个月平均的在岗职工人数。
  (5)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1)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3)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4)实行工效挂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享受工效挂钩工资的职工人数。
  2.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反映年初(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2)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3)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反映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本项目包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和“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本项目包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3)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填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计提数填列。其中,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4)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各项补助,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5)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当年实际收到的薪酬总额填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组成,按照当年实际发放数填报。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是指根据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人行权或兑现取得的收益。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负责人当年取得的其它货币收入,一并填报。
  (6)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以及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执行董事等)。本项目不包括在企业兼职不兼酬的企业负责人人数。合并报表按汇总口径填列。
  (7)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8)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9)本年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支出情况。包括当年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修缮职工住房等方面的全部支出。
  4.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反映企业在对本单位职工培训方面的投入费用。
  5.产值:
  (1)工业总产值: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量。仅由工业企业填列。
  (2)工业增加值:指各种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是企业总产出与中间投入之差。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主营业务(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企业填报本指标时应按上报统计局同口径数据填列。如不上报统计局可按下列参考公式计算填列:
  工业增加值=基本情况表(27+39+40+42+81-本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行第2列+利润表(34+38-30-31)行本期金额+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1+28+29+30+31+32-11-27-35-42)行第2列。
  6.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反映企业当年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性资金、生产发展性资金、社会保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转拨的财政性质资金也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
  基本建设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基建有偿使用支出、基建拨款支出、国家资本金、基建贷款贴息支出、国债专项基建拨款和其他基建支出等。
  生产发展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由国家预算拨款用于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方面的资金(包括经济战备动员费)和反映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以及支持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社会保障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用于下岗补助、救济等社会保障性支出的财政资金。
  其他,反映企业收到的其他政策性补贴、税收返还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7.本年科技资金来源与与支出情况: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情况。  
  (1)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合计按来源分为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和其他。
  ①政府拨款: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当年对本企业拨款到账的科技费用
  ②企业自筹:反映本企业以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投入的科技费用。
  (2)本年科技支出合计:反映企业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科技教育与培训及相关科技服务等全部科技活动的支出情况。
  ①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反映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本年研究开发费用不包含用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应当等于“研发支出”科目当年归集核算的借方发生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以前年度由“研发支出”或“开发支出”转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其当年摊销费用不计入当年的“研发支出”科目。
  研发人员人工支出:反映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研究开发性固定资产支出:反映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含折旧。
  ②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反映企业当年购置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
  ③其他科技支出:反映企业除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及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科技支出,如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非研发人员的科技教育与培训等费用支出。
  8.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累计折旧和净值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和当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等情况。
  (1)土地资产:按1995年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后土地估价入账的金额填列。
  (2)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企业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换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9.投资收益:反映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实现的损益。项目填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会计规定分析填列。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照投资持有和处置的性质分析填列。
  10.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指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立研制开发的他人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专利,以专利的项数填列。
  11.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项):反映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立研制开发的他人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专利,以专利的项数填列。其中,本年度新增专利数量(项)单独列示。
  12.当年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从提取的,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
  13.当年企业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 : 主要包括: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②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③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④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⑤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⑥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4.当年企业支出的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支出:反映企业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及生态恢复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生产过程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销售及回收过程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企业配合社会地域的环保支援成本、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自然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本年度上交政府统筹的支出,反映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的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其他直接列支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支出;本年度企业提取或据实列支的支出,反映已提取但实际未完全支出的,以提取统计。
  15、当年企业支出的节能减排费用 : 反映企业用于节约能源,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的全部支出。
  16、企业累计向境外投资额: 反映企业期末累计的向境外的投资金额,但应剔除返还境内投资部分。其中,企业当年新增向境外投资额单独列示。
  17.会计机构人数:反映企业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数。
  (1)取得会计职称人数:按企业实际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取得会计职称的人数填报,有其他职称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不在本行反映。
  (2)取得财会专业学历人数按企业实际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取得的财会专业的人数填报,有其他专业学历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在本行中反映。
  (三)表内关系
  4行≥5行;4行=(5+21)行;6行≥7行; 19行≥20行;21行≥22行;24行≥25行;27行≥28行;28行≥29行;29行≥30行; 31行≥(32+33)行;33行≥(34+35)行;37行≤(28+39+40+42)行;40行≥41行;如果37行<>0,38行<>0,反之亦然;37行、38≥0; 42行≥43行;48行=(49+54+55+57)行;49行≥(50+51+52+53)行;55行≥56行;57行≥(58+59+60+61)行;63行=(64+65+66)行;67行=(68+72+73)行;68行=(69+70+71)行;76行≥(77+78+79+80)行;81行≥(82+83+84)行;86行=(87+88+89)行;90行=(91+92+93+94+95+96)行;97行≥98行;101行≥(102+103)行;105行≥106行;108行=(109+110+111)行;112行=(113+114+115+116)行;如果是单户企业,则38行≤20人(合理性);如果是单户企业,则2万元≤37行/38行≤50万元(合理性);如果是单户企业,则98行≤20(合理性);如果4行<>0,30行<>0,反之亦然。
  (四)表间关系
  85行=会垦年汇01表29行年末数;90行=会垦年汇02表31行本年合计数;如果会垦年汇07表30行2列<>0,14行<>0,反之亦然;如果会垦年汇07表28行2列<>0,10行<>0;如果会垦年汇07表29行2列<>0,12行<>0,反之亦然;如果会垦年汇07表31行2列<>0,15行<>0,反之亦然;如果会垦年汇07表32行2列<>0,16行<>0,反之亦然;如果会垦年汇07表37行2列<>0,11行<>0,反之亦然;如果会垦年汇07表38行2列<>0,13行<>0,反之亦然;48行≥会垦年汇07表27行2列。
  十二、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会垦年汇09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办社会的有关情况,包括自办社会教育机构、公安机构、检察院、法院、医院、消防机构、市政机构、社保机构、社区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方法
  企业应根据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实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机构经营及规费收入:指该机构当年发生的经营收入及按规定收取的规费、手续费等各项收入。
  2.财政补助:指该机构当年接受的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拨付的各项财政资金。
  3.企业经费补助额:指主办该机构的企业当年拨付的各项补助资金。按资金来源不同,补助额中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及“返还的教育费附加”的数额应分别具实填列。
  4.企业自有资金:指主办该机构的企业用自有资金拨付的各项补助。
  5.机构当年实际支出额:指该机构当年发生的全部支出。其中,人员经费(指工资、津贴、福利费、保险费等支出)和公用经费(指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等支出)应分别具实填列。
  6.企业自办公安机构:指企业所办的经公安部门核准有正式编制的公安 (含公安分局、派出所),不含保安保卫性质机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