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增强食品安全诚信意识,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经营活动过程中守规践诺情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