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完成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法院工作的相关工作.全面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和建议;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及人事任免的审议和决定等各项监督工作。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和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络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以及开展联合调研、专项考察等多种形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权利。
(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事项。重点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和事项的办理工作,及时转化为加强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的沟通,促进提办双方相互理解、增进共识,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四)积极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问题入手,丰富和创新更多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便于接受的工作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联络工作的实效性,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注重加强与人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的联系,取得他们对开展接受监督工作的支持。
(五)依法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各类抗诉案件,认真听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进一步完善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六)有效推进人民法院特约人员工作。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咨询员、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充分发挥他们决策咨询和监督司法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客观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平台,并通过开设院长邮箱、民意沟通信箱等形式,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所提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及时办理反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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