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
(三) 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四) 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五) 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农产品出口。
鲜活农产品出现严重滞销情形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第三十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需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进口商品企业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商业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市场供应的,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建立临时性商业网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市场异常波动消除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执行依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通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本次突发事件对相关生活必需品中远期市场供应的影响做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做好后续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