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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自2012年起。),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执行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按照第五条暂停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的情况除外。),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免税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监管及处罚
  关于第四条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一)若有关执行单位超出规定数量范围提前签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相应扣减其本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
  (二)若上一年度有关品种违反本管理办法免税条件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后暂停执行单位提前签发有关品种的免税证明文件。
  若有关执行单位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应暂停有关公务人员签发免税证明文件的资格,对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若有关执行单位上一年度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暂停核定该执行单位本年度有关品种的免税进口年度计划。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可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六、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201*年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附1:
  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0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品种和数量

201*年审批情况

201*年实际进口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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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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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货品具体名称及税号

进口单位

获得审批总量(数量单位分别对应第4、6、8列)

实际进口总量(数量单位分别对应第4、6、8列)

进口完成率(计算公式:第17列=第14列/第3列、第18列=第15列/第5列、第19列=第16列/第7列)

实际进口总额(万元)

实际总免税金额(万元)

产品用途或流向

备注

一、

种子(苗)

种子数量

单位

种苗数量

单位

种球数量

单位

     

种苗

       
                       
                       
                       

二、

种畜(禽)

                     
                       
                       
                       

三、

鱼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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