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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和《中国旅游日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负责“中国旅游日”具体工作。
  主会场承办地确定后,成立“××××年中国旅游日主会场活动组委会”,由主办方、承办方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主会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申办条件

  第九条 主会场活动的申办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有一个承办地,承办地可放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何有举办主会场活动能力的城市。
  第十条 申办理由需与当地实际旅游资源相结合,并契合“中国旅游日”的总体理念和“爱旅游、爱生活”的口号。
  第十一条 承办地应具有成功举办大型活动的经验。
  第十二条 承办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接待环境良好,交通便利,有能够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等。
  第十三条 承办地有充分的财政支持保障主会场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启动申办程序,由国家旅游局发出征集下一年主会场承办地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家旅游局行文申办。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依照申办条件对申办地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符合条件,特色鲜明,地域平衡”的原则确定1-2个候选地点。
  第十七条 在确定候选地点之后的30天内,国家旅游局组织人员对候选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综合考察各方面情况后,确定下一年主会场承办地,并在当年5月19日宣布。
  第十九条 申办地提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地对旅游业发展的认识、措施和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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