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重大安全事件与突发事件处理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掌握国内外化妆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国家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五)对国外化妆品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和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提出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政策、规划和计划建议,并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解释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交流;
(三)组织起草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结论;
(五)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划等文件的起草、审核、校对、印制、发送和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三)组织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
(四)编发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简报,向国家局报告相关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委员会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委员会有关收文、拟办、督办、结办等工作,并按规定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八)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局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换届时,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1/3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三)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四)掌握化妆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五)在化妆品生产工艺及配方、毒理学、皮肤科学、化学、法律、新闻、应急管理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