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
(四)接受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