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四、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