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106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升服务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人才支撑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取得了较快发展,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但与此同时,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仍存在若干体制机制性矛盾,对外开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布局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 号)、《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