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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审计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审计工作起止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审计公示。审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本人任职时间,任期内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本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经济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财务收支、预算和资产管理等情况,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收益和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和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重要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四)所任职单位接受经济事项的各项检查和审计及对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与遗留事项,对今后改善管理的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会计、统计、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二)工作计划、总结、考核和检查及审计结果等资料。
  (三)会议纪要、纪录、有关文件、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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