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监部门调查后初步认定,“9.13”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现场调查和对已经掌握材料的初步分析,专家组认为以下原因直接导致了“9.13”事故的发生:
(一)在管理方面,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首先,散气作业时没有领导在场,违反了《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其次,负责散气作业的所有人员均没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违反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关于“熏蒸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的规定。第三,熏蒸作业方案没有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了《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关于“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二)在操作程序方面,作业人员违反了现行操作规程。1号仓保管员单独入仓实施散气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LS/T1201-2002)关于“ 散气应从仓房外部开启门窗,先开启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开启上风方向的门窗”的规定,也违反了《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使用》(LS 1212-2008)关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人员进入仓内。人员必须进入时,应有2人以上参与”的规定。另外,施药方法存在安全隐患。开展熏蒸作业时,操作人员在2个通风道,每个风道投放9千克85%含量的磷化铝原粉,存在磷化氢燃爆的安全隐患。
(三)在应急措施方面,有关方面应急组织不力导致事故损失扩大。首先,仓储业务主管胡某违反了金湖粮库《储粮化学药剂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关于“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没有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而是自行组织救援,导致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次,金湖粮库负责人18时40分左右得到事故报告,而消防队在19时22分才接到事故报警,又耽误了约40分钟时间。第三,救援现场组织混乱,导致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第4名死亡人员是在有组织救援开始后入仓的,现场没有人员对其进行监护,也未对其采取保险绳等保护措施。
另外,“9.13”事故死亡的4名人员均佩戴了防毒面具(滤毒罐为“唐人牌TF-1型”),对于该面具是否符合《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规定,以及该型号防毒面具是否能够有效过滤磷化氢气体等情况,有关方面还在做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