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真实、完整、及时地采集、存储和上传信息,查看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的反馈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项目创建单位负责本单位农产品质量信息网上填报工作,对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生产实际,对产业链相关责任主体、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建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对使用的投入品按投入品类别、生产企业、供应商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统一记录格式,规范记录内容,实现纸质记录与电子信息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追溯产品产业布局和生产流程,对种养、加工、储存等环节的生产设施进行编号登记。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确定信息采集点,建立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对纸质记录和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基础信息,并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追溯产品生产情况,采集产品种类、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加工储存环境、生产日期、产品流向和各环节责任主体等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一)产地环境信息应采集产地环境质量现状检测结果。
(二)投入品信息采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农药-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使用日期、实际用量、安全间隔期、责任人、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