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1]68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79号),今年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各行业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报表工作。
二、请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站(www.ccost.com)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1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2年3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及时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打印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做好本地区、本行业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将数据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一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传递数据和报表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各地区、各行业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标准定额司 程文锦
电话:010-58933216(传真)
(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张玉玲
电话:010-57811496(传真)
邮箱:ceca@ceca.org.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79号)(略)
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3、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 11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情况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状况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财务状况
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和行业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为部门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造1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建造2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情况》、建造3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状况》、建造4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财务状况》。
(四)本报表制度为年报,报告期为每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都应执行本报表制度。企业应按照全国标准和统一编码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