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
(2007年1月9日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本程序所称业务规则是指由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起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业务类行业规范。
二、业务规则分为规范意见和指导意见。
规范意见具有约束力,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办证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办证质量检查的依据;
指导意见不具约束力,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办证的指南和参考。
三、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协会行业规范制定规划拟定本年度业务规则制定计划,并落实业务规则的起草单位或者责任人。
四、起草单位或者责任人起草并提出行业规范草稿。专业委员会就草稿向业内外征求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调研。
五、专业委员会根据汇总的意见进行修改、讨论,认为基本成熟的,提出送审稿。
六、送审稿(应包括三份材料:1.规则草案;2.规则的说明;3.有关规则的背景材料)提交分管副会长审核,分管副会长认为不成熟的,提出修改意见交专业委员会作进一步修改。
七、分管副会长审核同意的,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送审稿提交常务理事会后,第一次审议时分歧较大的,退回专业委员会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意见进行修改。
九、送审稿经专业委员会修改,并经分管副会长审核同意后,再次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十、业务规则应当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可以在书面征求常务理事多数同意后,由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视为常务理事会通过。
常务理事会认为需经理事会审议的,提交理事会审议。
十一、业务规则审议通过后,由会长签发颁布。
十二、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