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 债权登记申请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由律师或者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有关债权证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委托人提供的债权证据为海事请求证据的,律师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的七日内,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如果在提出债权登记申请之前已经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书、法院受理通知书及有关证据等材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律师接受船舶受让人关于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委托后,应当代为起草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并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船舶名称;
(二)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律师或者委托人向海事法院提交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时,还应同时提交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海事法院作出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后,律师应及时根据案情建议委托人是否向海事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章 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律师接受海商海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协议;
(二)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或者是否属于仲裁庭的受理范围;
(三)约定的是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以及有无仲裁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人的律师应当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和电报号码也应写明);
(二)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三)案情和争议焦点;
(四)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律师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并告知委托人需按照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一百六十条 律师应通知委托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简易程序中,仲裁双方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律师在接收委托后应对仲裁协议或者条款进行审查。如果存在管辖权异议,应建议委托人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对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的,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代为起草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书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反请求申请书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仲裁庭,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同时告知委托人按照仲裁规则中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委托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律师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作出裁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需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律师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作出裁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律师应当参加开庭,但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除外。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律师应当对委托人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作进一步的陈述,回答仲裁庭的提问,并可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后,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证据文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与对方当事人在仲裁庭或者仲裁庭之外进行和解。仲裁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涉及海商海事方面的生效的法律文件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上述海商海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以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条 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律师应当审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三)申请执行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五)执行事项具有可执行性。
律师应当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律师应当审查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对执行标的有主张的权利。
律师应当审查被执行财产的第三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该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