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一)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
  (二)扣押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以及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十五日;
  (三)在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后,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一百三十条 海事被请求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二)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范围内;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四)委托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在具有第(一)、(二)、(三)项的情况下,律师应代被请求人起草异议书,并及时向海事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律师应当注意并告知委托人普通财产保全以及不同海事请求保全的保全期限,并在保全期限届满之前提醒委托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财产不宜继续保全的,律师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代委托人向保全财产的海事法院提出拍卖申请。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保全财产的价值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请提前拍卖。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保全财产的裁定,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代为申请复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海事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律师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可以向海事请求人索赔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三十五条 律师接受海事请求人关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委托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委托人是否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是否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行为;
  (三)是否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可以代为起草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并提交海事法院。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海事请求事项;
  (二)申请强制令的理由。
  律师或者委托人向海事法院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书时应附有关证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律师代为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应当告知委托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错误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准予或者裁定驳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裁定,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代为申请复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后,应根据实际案情建议委托人是否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四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律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向海事请求人索赔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向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海事请求人关于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委托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是否为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否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否为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是否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第一百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可以为起草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并提交海事法院。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请求保全的证据;
  (二)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
  (三)申请保全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代为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告知委托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错误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准予或者驳回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裁定,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代为申请复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其是否对海事证据保全申请提出异议,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

  第一百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律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向海事请求人索赔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向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接受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关于公示催告的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了解其所取得提货凭证以及提货凭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并代为起草公示催告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货凭证的种类、编号、货物品名、数量、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承运船舶名称、航次以及背书情况等;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示催告期间,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待安装、施工、生产的货物,救灾物资,或者货物自身属性不宜长期保管以及季节性货物,律师可以在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担保的情况下,向海事法院申请提取货物。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示催告期间,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后,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代委托人向海事法院申报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律师应当代委托人在公示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权利或者法院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的,律师在获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可以就有关纠纷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的并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被请求人的律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向海事请求人索赔被请求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向作出裁决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律师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参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应当代为起草债权登记申请书,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