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应要求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进行签收并出具收据。
第四十五条 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拟提交法院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该证据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应写明证据形式、证据来源、证据页数、证据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十六条 对于法院许可出庭的己方证人、鉴定人以及专家,律师应提前通知他们携带身份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准时到庭,并告知出庭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律师应全面认真地研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一)是否已过举证期限;
(二)是否有原件、原物核对;
(三)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依法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四)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五)证据是否和本案有关联;
(六)证据的来源是否有合法性;
(七)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或者不一致;
(八)证据的证明力;
(九)证据的充分性等。
第四十八条 需要调查、收集反驳证据的,律师应向法院提出提交反驳证据的书面申请。
第四十九条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委托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以及有无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
第五十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有正当理由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第五十一条 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案件材料做好开庭准备,准备法庭陈述和向证人发问的提纲等。
第五十二条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必须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与授权委托书和与执业证一致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函或者出庭函。
第五十三条 法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五十四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原告律师应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律师应陈述反驳事实和理由,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五十五条 律师认为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遗漏或者错误时,应及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五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第五十七条 律师应当充分重视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证。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资格;
(五)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六)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明确性;
(七)鉴定的程序等。
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五十八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五十九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十条 休庭后,律师应当认真阅读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六十一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第五节 二审庭审
第六十二条 律师接受二审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研究一审案卷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被采信、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的情形;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等。
律师应围绕上述审查内容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一审败诉或者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还应及时给予是否提出上诉的建议。
第六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代为起草上诉状或者上诉答辩状,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提交法院。
上诉方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缴纳上诉费用。
第六十四条 律师代理简易程序案件的二审程序时需注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当庭审判的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当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并提交支持本方主张的新证据。
第六节 再审庭审
第六十六条 律师接受再审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研究案卷材料,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律师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足;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第六十七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律师应着重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第六十八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代为起草再审申请书或者再审答辩状。
再审申请方律师应当注意,再审申请应在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