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1.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的基本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按照《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选择1-2所关押职务犯的监狱建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挂牌的名称统一为“××省(区、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并报司法部备案。建立的警示教育基地应便于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2.警示教育基地的任务。警示教育基地主要为司法行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服务,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金融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提供服务。
  3.警示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
  (1)参观监区。组织受教育者进入罪犯日常生活、学习、劳动的场所,接受直观的警示教育。
  (2)安排罪犯现身说法。在罪犯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受教育者听取罪犯讲述自己的犯罪经历,反省思想蜕变的过程,剖析犯罪的根源,忏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介绍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认罪服法的情况。
  (3)组织受教育者观看警示教育展览或警示教育影视片。通过选取典型案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作警示教育图片和警示教育影视片,以图片、视听多媒体为载体,多方面展示警示教育的内容。
  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1.实行警示教育接待日。根据各地警示教育基地的工作情况和接待能力,确定每月警示教育活动的接待日期和次数,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警示教育接待日活动,不得影响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工作。
  2.建立警示教育审批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各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应按照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制定的警示教育计划进行,警示教育基地按照计划安排,有序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其他党政机关和单位联系到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应持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向本省(区、市)监狱局申请,并提供参加警示教育人员的职业、级别、人数等基本情况,由本省(区、市)监狱局统筹安排接受警示教育的时间,通知警示教育基地予以接待。
  3.规范警示教育活动程序。警示教育基地应按照警示教育活动划定的区域、设定的路线组织参观。参观前要对参观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明确规范要求,现场全过程要严格管理。不得组织罪犯外出进行警示教育。
  四、切实加强对警示教育活动的领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