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的规定。各省电力公司及地市供电(电业)局不得自行制定区域性、局部性的入网企业和产品目录,也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厂家产品。凡已经或正在自行制定的,必须立即停止。城乡电网工程所需的国家经贸委《推荐目录》中推荐十二类设备、材料之外的设备、材料、装置,各省电力公司也应通过招投标或委托供电(电业)局招投标、邀请招标选择供应企业。对于投标企业及其产品,均必须严格考察核实其有关资质及产品运行业绩。
凡具有资质而尚未列入第一批推荐目录的,请各单位将意见反映给国家电力公司,经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作为第二批公布。
3.凡是35kV及以上新建工程,应实行设计招投标;35kV及以上改造工程和35kV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也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凡是能够实行设计招投标的,都要实行设计招投标。所有设计都必须注意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工程投资,并在试点基础上推行典型设计。
4.凡是工程量较大、能够实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对于能够由社会施工企业施工的部分工程(如土建工程等)的招投标,必须向社会施工企业开放,不得限制社会施工企业竞标;对于由于专业技术原因,确实需要由电力部门专业施工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如电气安装、调试、试验等),也必须在电力部门内部实行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要严格进行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严禁招标工程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
5.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应实行监理制;由独立的、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具体工程监理方式及监理内容应认真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印发的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大纲。监理单位应遵守“监理回避”规定,并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有条件的省电力公司,应实行监理招标。
6.所有招投标和邀请招标活动,应有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接受投标企业的投诉;定标后,必须公开宣布中标和未中标企业,并对相关原因进行公开解释。
7.各级电力企业不得借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的机会,成立新的设计、施工、制造企业,也不得兼并社会上的设计、施工、制造企业,搞重复建设和重复设置。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
1.城乡电网建设改造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严禁挪作他用。
2.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和工程概算;正常的非生产性设施不得超标准,不得在设计以外建设非生产性设施。
3.贴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用于城网建设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