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国电办[1999]21号)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转发给你们。
国办发[1998]146号文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电力方面的原因、教训极其深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城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未严格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设备、材料采购方面未能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招投标制,用户工程验收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垄断行为,引发了行贿、受贿案件。垄断滋生腐败,部分领导干部触犯刑律,受到了法律制裁。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和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也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和警示。
当前,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正在大规模展开,投入的资金巨大,各种设备、材料的需求量很大,涉及的设计、施工、制造单位很多。因此,在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中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垄断行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对于保证设备、材料质量,进而保证工程质量和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就此问题,国家电力公司在一系列文件中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从南京供电局案件和国家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管理使用问题中吸取教训,严格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反对行业部门和地区保护、垄断,杜绝各种腐败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中,必须坚决反对行业、部门、地区保护,反对垄断,切实贯彻落实招投标制。
1.10kV及以上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主要设备材料必须实行招投标,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采购。招标评标工作中,必须对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运行业绩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投标资质的企业必须平等对待,不得禁止具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省电力公司不得组织议标;对于确实需要由地市供电(电业)局进行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时,必须由省电力公司出具委托函,并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程序必须公开;电力部门的修造企业也必须参加招投标。凡是能够采用国产合格设备的工程,必须采用国产合格设备。